公司法董事救济的法律依据是怎样的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则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董事会组成人数及任期

  1、董事会组成人数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44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50条另有规定的除外。”第50条第1款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10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人数原则上应当为奇数,以避免董事会表决僵局。董事会董事人数必须维持在法定人数以内,一旦董事人数低于法定人数,股东会需召开临时会议补选。

  2、董事任期

  根据《公司法》第45条第1款、第108条第3款、第67条等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三、董事的辞职与补选

  根据《公司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允许董事在任期内提出辞职。但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四、公司法规定董事长职权是什么

  由于董事会是以集体决策的方式来对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事项行使决策权的,它所代表的是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董事长可以行使的职权是在这个基础上确定的。董事长是董事会

  这个机构的选举人、主持人,他只能是代表董事会行使法律授予的职权,并不是一个个人的代表,因此董事长的职权有:

  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公司法董事救济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公司法关于董事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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