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公证制度的目的和任务是:保障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为对外开放保驾护航,促进国际民事、经济交往顺利进行,保护公民、组织、海外侨胞和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我国公证制度具有以下两个特色:

  一、是我国公证机构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公证职权;

  二、是坚持公证事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公证处是国家专门设立的以国家名义进行证明的国家机构。公证机构的证明在法律上有特定的效力,这是其他机关的证明所不具备的。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是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一种非诉讼活动,其活动宗旨是预防纠纷的发生,为解决纠纷提供可靠的证据。

  我国公证制度主要具有以下职能作用:

公证的性质(公证的性质是什么活动)

  1、维护正常的民事、经济流转秩序,引导公民、法人依法进行经济、民事活动。公证机构是最先参与社会民事、经济活动,为公民、法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护的司法部门。公证机构通过公证活动,帮助、指导公民、法人依法设立、变更法律行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剔除纠纷隐患和不真实、不合法的因素,制止违法行为,促进法律行为的履行。

  2、预防功能。公证是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具有防微杜渐、完善法律行为、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促进经济稳定和社会安定团结的作用,是社会主义法制的第一道防线。

  3、保障功能。公证机构是国家司法证明机构,公证活动有利于保证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制止不法行为,帮助公民、法人解决经济、民事活动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教育公民遵守国家法律,以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4、公证是经济交往和国际交往的重要媒介。公证书具有真实、合法的特点,不受人员、语言、地域、行政隶属关系等左右,是国际通行的可靠的法律文书,是增进民事主体之间相互了解,消除障碍,隔阂,建立相互信任关系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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