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证遗嘱无效情形有哪些
1、 遗嘱内容侵害国家、公共或第三人的利益;
2、遗嘱人在立遗嘱后以事实行为改变遗嘱;
3、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利害关系人申请,经法院判决确定无效。
5、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能不能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能不能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能不能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能不能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能不能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二、撤销公证遗嘱的情形有哪些
1、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机构进行复查,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公证书的错误及其理由进行审查、核实,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1)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办理程序无误的,作出维持公证书的处理决定;
(2)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仅证词表述或者格式不当的,应当收回公证书,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出具补正公证书;
(3)公证书的基本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应当作出撤销公证书的处理决定;
(4)公证书的部分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出具补正公证书,撤销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部分的证明内容;也可以收回公证书,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部分进行删除、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
(5)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但在办理过程中有违反程序规定、缺乏必要手续的情形,应当补办缺漏的程序和手续;无法补办或者严重违反公证程序的,应当撤销公证书。
2、被撤销的公证书应当收回,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
3、公证机构撤销公证书的,应当报地方公证协会备案。
遗嘱公证其实很多时候都说的是公证遗嘱,这是订立遗嘱的一种法定方式,但除了这种订立遗嘱的方式之外,在通过其他方式订立了遗嘱之后,其实也是允许当事人将遗嘱进行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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