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研究新形势下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有关问题,更好地推动工作发展,省人事争议仲裁办于3月至8月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通过调研,发现了当前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提出了新形势下要加快人事争议仲裁法律体系和制度建设,加强人事争议仲裁队伍建设、理论研究和工作保障等建议和意见。
一、当前人事争议仲裁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认识问题。人事争议仲裁作为人事部门的一项新业务,能否切实发挥其职能作用,首先要看各级领导、从事这项工作的同志和社会各方面如何去认识它。总体上说,大家对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认识和定位越来越准确、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但由于各方面原因,一部分领导和从事这项工作的同志对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认识还不清楚、重视程度还不够。正是由于对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在新形势下如何去服务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认识不清,对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如何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认识不清,对人事争议工作如何克服困难去解决各种矛盾认识不清,才导致一部分领导和同志认为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可有可无,没有多大作用,工作中存在一些能推则推、懒惰懈怠的作风。而社会各方面对人事争议仲裁的公正性、法治性和权威性的认识,还远远没有到位;对人事争议仲裁的信任度,也没有对司法审判乃至信访工作的信任度高。这些认识偏差,特别是对人事争议仲裁工作重要性的忽视都制约了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取得进一步的实质性发展。
(二)法规制度问题。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法规制度问题一直是“先天不足”。大家在工作中普遍感到:一是层次低。虽然《公务员法》明确提出“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但这仅是一个原则性规定,还缺少相关具体可操作的专门法律法规。在程序法上,《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不可同日而语。在实体法上,目前有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方面的规定只停留在“规范性文件”层次,与《劳动合同法》等更是不可同日而语。二是空白多。人事管理的许多环节缺少相应法规规定,遇到争议案件时缺乏处理依据。三是欠配套。多为原则性规定,缺乏配套的可操作的细则。四是有矛盾。各种规范性文件之间,前后规定不相一致的现象时常发生。例如涉及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很多,《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等,这些文件在仲裁受案范围上的规定尚不一致,难以统一把握。上述问题既是各种人事争议产生的根源,也是目前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最大困难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