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政策是刑事政策在死刑问题上的具体化。“严格限制死刑”是我国一贯坚持的死刑政策。其体现在立法上即应限制死罪范围和提高死刑标准,体现在司法中即应严格死刑适用门槛和限制死刑适用数量,而限制死刑适用的数量既体现为缩减死刑适用的案件数,又体现为缩减个案中死刑适用对象的数量。

  共同犯罪是我国一贯严厉惩处的犯罪形式,但对于共同犯罪人的处罚,毛泽东同志在1940年发表的《论政策》一文中提出镇压与宽大的政策时便指出,应该坚决地镇压那些坚决的汉奸分子和坚决的反共分子,但对于反动派中的动摇分子和胁从分子,应有宽大的处理。在随后1947年发布的由毛泽东草拟的《中华人民解放军宣言》更是明确提出了对国民党人员应采取分别对待的方针,即“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后来,考虑到在镇反斗争中,往往把镇压理解为杀头,为了避免这种误解,就改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其具体内容即是,首恶必办,胁从不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可以说,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核心就是对犯罪分子区别对待。随着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特别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时期,党中央又适时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是对惩办与宽大政策的继承、发展与完善,体现了对犯罪人区别对待的精神。

  从刑事政策的演变来看,对于共同犯罪,一方面表明了对共同犯罪人进行区别对待是我国一贯坚持的基本政策,这是奠基于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人地位、作用不同的事实上的科学结论,也是我国惩治共同犯罪,分化、瓦解共同犯罪人的经验总结;另一方面体现了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政策。特别是对于死刑在共同犯罪中的适用,即使在主张镇压为先的时期,也要求对于坚决的汉奸分子和反共分子坚决镇压,但绝不可多杀人。然而司法实践中往往将镇压等同于判处死刑,这才使得中央在坚持区别对待的基础上,将我国的刑事政策修改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虽然仍是严惩为先,但其体现了对死刑适用严格限制的态度。至新时期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宽”字为先,更是体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下对宽缓而严密刑法的追求,而其重要的内容即在于严格限制我国司法实践中死刑的过度适用。如对于共同故意杀人案件,实践中对造成一人被害结果往往要判决两个或以上犯罪人死刑,这显然是和我国“严格限制死刑”的政策不相协调的。因而,立足于我国“严格限制死刑”的政策基础,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对于共同犯罪人应区别对待,甄别处罚,以限制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死刑适用。

关于死刑限制的政策根据是什么(关于死刑犯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