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6日国质检监函[2008]5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的公告》(总局2008年第83号)要求,现就全面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第一批)》(以下简称抽查规范)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抽查规范的主要内涵

  总局83号公告的第一批抽查规范共160种产品,分为149册,每册包括了适用范围、产品分类、名词术语、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等内容,主要为以下六个方面:

  (一)抽查规范重点解决了全国监督抽查统一性的问题。公告明确规定了抽查规范适用于国家和省级质监部门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突出重点监管产品,界定了每一类产品具体抽查的品种范围,统一了全国的监督抽查工作,使抽查更具针对性,数据更具可比性。

  (二)抽查规范进一步明确了监督抽查判定依据。抽查规范明确了监督抽查的三种检验判定依据,第一,包括了产品的默示担保条件,即被检产品应符合相应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第二,包括了明示担保条件,即企业明示采用的推荐性标准和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第三,抽查规范本身即是技术法规,也具体规定了一些标准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具体情况下的处理办法,可以作为检验结果的判定依据。

  (三)抽查规范进一步突出了被抽查产品的重点检验项目。抽查规范明确规定了每种产品监督抽查的重点检验项目,即重点检验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以往监督抽查出现质量问题较普遍的项目,严重影响使用性能的实物质量检验项目。要求对重点产品、重点项目实施重点监管,使得抽查检验结果更为科学、客观地反映出产品质量状况。

关于贯彻落实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通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133号令)

  (四)抽查规范进一步明确了每种产品的抽样方法和检验方法。针对有些产品标准规定的抽样方法和检验方法不明确的问题,抽查规范按产品特性进行了明确规定,使抽样和检验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五)抽查规范进一步明确了监督抽查产品的判定原则。抽查规范明确规定了采用两种分类、三种程度的产品检验判定原则。所谓两种分类是指,将影响产品本质属性的内在实物质量和产品标签分别进行判定。所谓三种程度是指,根据检验项目的重要程度不同将产品质量不合格分为严重不合格、较严重或一般不合格、轻微不合格。这种判定原则区分了产品质量存在的问题,清楚表明了不合格的严重程度,使得对产品质量的评价更为准确和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