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通过对几个案例对遗产法定继承进行分析、探讨,使广大教师对有关法律知识有进一步地把握,从而更好地完成教书育人的任务。
关键词:教材遗产法定继承个案分析
案情:小王与父亲带着8岁的儿子开车出去郊游,不幸遇到车祸,三人全部遇难身亡。小王的母亲闻讯当即突发心脏病而去世。这样,丧事由小王的妻子小江和小王的弟弟王宁料理。事后,小江和王宁要求继承遗产。经查,小王的父母生前有财产6万元,小王生前拥有财产5万元。
请问:小江和王宁的要求合理吗?请写出分配方案。
小江和王宁的要求合理。他俩都是本案的最终继承人,但具体的继承过程并不简单。本案涉及遗产法定继承的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涉及继承方式的问题。《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此,本案因无被继承人的上述情况,故按法定继承办理。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这一条确定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继承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这是法定遗产份额分配原则之一。
第二,涉及继承开始的时间及遗产的确定问题。《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小王父母不是同时死亡的,就不能把小王母亲的财产当遗产同时继承。小王的父母生前有财产6万元是父母的共同财产,因父亲先死,母亲后死,故应先分出一半是母亲的财产,另一半才是父亲的遗产,即3万元。
第三,涉及同时死亡的遗产法定继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本案中因车祸同时死亡的三个人各自都有继承人,而且三个死亡人辈份不同,因此,他们的死亡时间顺序依法推定为:小王父亲先死亡,其次是小王,第三是小王的儿子。小王的母亲是闻讯后死亡的,为最后的死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