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了解了毕业生就业维权的一些基本情况和基础知识后,或许还有很多人并不清楚在实际生活中是怎样处理这方面的案件的吧,接下来本文就为您收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浏览。
兼职实习引发的毕业生就业维权争议如何解决
一、案件情况
高校大学生小廖,为了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决定在暑假期间,到一家外资的快餐店打工,赚取部分学习生活费用。按照约定小廖在快餐店每天工作6小时,每小时劳动报酬是4元,小廖必须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接受管理。但实际上他每天工作9小时,到月末,快餐店管理人员认为大学生打工不能按劳动者对待,他们的工资按照小时工资结算,不仅没有加班费还扣除了中午用餐和休息的1小时。小廖了解到,当地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6元。但是小廖一直不清楚,大学生到底算不算劳动者,如果不是劳动者,究竟是何种形式的用工 是否受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制约
二、案件评析
此案例讲述的是大学生兼职过程中发生的事件。目前在法律实务领域,普遍认为大学生兼职,不属于劳动法调节的范围,大学生即使整个假期都用来打工,时间最长也只有一两个月,用人单位无法与其确定劳动关系,无法开设社保账户。
三、法律上的相关规定
1、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定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报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的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3、《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四、特别注意
1、毕业生一定要到合法机构从事兼职工作;要求交费的用人单位,不要去应聘。
2、在实务处理中,仲裁部门很多时候也是按照大学生兼职不属于劳动者的原则执行,争议的处理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务协议以及公平原则处理。
3、用人单位使用兼职大学生不属于"非全日制用工"范畴,不受非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制约。
以上就是相关回答,不管是什么情况下,只要劳动者为公司工作那么公司就必须给劳动者支付报酬,兼职实习生也是如此。如果您还有法律问题的话可以咨询臻睿律师www.zhenruikeji.com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