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该行为已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
本项再审事由的构成要件包括:
(1)适用的对象必须是审判人员;
(2)审判人员实施了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3)审判人员是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实施了上述行为。
上述三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1.关于审判人员的范围。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审判人员包括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需要注意此项事由中的“审判人员”并非仅指终审程序中的审判人员,而应包括参加一审、二审、再审等审理程序的审判人员。公正、廉洁司法,是作为一名审判人员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职业操守,也是司法公信力的根本保障。因此,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不论该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是否公正,败诉当事人对该判决的信赖基础已不复存在,故允许其以此为由提起再审,既是对败诉当事人因该枉法裁判所遭受损失的一种救济,也是恢复民众对于司法公信力的必由之途。
2.关于“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该条只规定实施了“行为”,而没有规定实施了“犯罪行为”,这就意味着并不是只有审判人员所实施的行为已达到定罪量刑的程度,当事人才能据此申请再审。审判人员所实施的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虽未达到定罪量刑的程度,但只要有纪律处分决定加以确认的,也属于该再审事由的适用范围。
3.在审理案件时实施了上述行为。审判人员在审理某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实施了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由于审判人员的枉法行为与该案件的处理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只有该案件的当事人可以据此申请再审。
4.关于申请再审期间的特殊规定。根据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但是该条同时规定对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审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等四种情况作了例外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事由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据此,依据本项事由申请再审的,适用特殊的申请再审期间起算点,即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