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军人优抚金行政诉讼是否受理
受理。
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依法获得政府发给的抚恤金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为了保障公民这一权利的实现,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款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要注意以下几点:
1.该项抚恤金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发放的;
2.代表政府发放抚恤金的是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发放抚恤金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3.“没有依法发给”是指拒绝发给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的对象、范围、标准、数额、时限等发给。
二、士兵优待金如何领取
士兵兵优待金的领取:携带入伍通知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和(代领人的身份证)等,到县民政局或乡民政所领取。
1、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1条第1款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2、领取的优待金主要有三大类:
(1)第一类是城镇标准,即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上年度当地职工年人均收入的一定比例,当地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的一定比例,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
(2)第二类是农村标准,即农村居民年生活消费支出;上年度农村人均收入的一定比例,上年度当地农村劳动力年人均收入的一定比例,上年度农民平均纯收入的一定比例。
(3)第三类是城乡统一标准,如广东省均按县(市、区)当地上年人均收入的70%以上的标准发放优待金。
3、优待金的发放部门和方式:到乡(镇)民政助理办公室,街道办事处民政科,父母工作单位领取。由民政工作人员送到义务兵家中,举行一定仪式集体发放;直接到金融机构支取,民政部门直接邮寄等。
4、优待金,是指依法统筹的用于义务兵家属、革命烈士家属等优抚对象优待的经费。优待金按照以支定收、平衡负担的原则,由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城乡居民共同负担,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社会统筹。
可见,如果对军人优抚金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是应当受理的。因此如果面临行政部门迟迟不发放优抚金的情况,求助无门时我们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以上就是臻睿律师www.zhenruikeji.com小编提供的法律咨询,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