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罚的目的是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此乃刑法理论之通说。特殊预防即是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并进行改造,使之不再犯罪;一般预防则是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威慑社会上的危险分子,使之不敢犯罪,并教育广大守法公民积极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从而预防犯罪。究竟如何实现刑罚的两个预防目的,目前刑法理论界对此论述不多。本文拟从刑法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对此加以探讨。

  刑罚目的实现的立法考察

  从立法上考察刑罚目的的实现,旨在阐明什么样的刑法立法最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众所周知,刑罚目的的实现以适当地定罪量刑为前提,而适当地定罪量刑,又有赖于科学完备的刑法立法。没有科学完备的刑法立法,再好的司法官也难以正确地定罪量刑。那么,刑法立法究竟怎样才最有利于刑罚目的实现呢,笔者认为,刑法立法要做到最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至少要做到以下两点:

刑罚目的的实现(刑罚目的的各种学说主要内容)

  (一)立法技术的科学性

  刑法立法技术的科学性的基本要求有以下几点:

  1.刑法的规定要明确、具体,不能抽象、模糊。刑法的规定只有明确、具体,才便于司法人员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抽象、模糊的规定则会导致理解和适用上的混乱,从而损害刑法的权威,妨碍刑罚目的的实现。

  2.刑法立法中的相同用语的含义要同一。如果同一用语,在不同的刑法条文中,其含义不同,就会破坏刑法的严谨性,并且会导致司法实践判案的不统一,影响刑罚目的的实现。

  3.全部刑法规范之间必须协调。我国刑法的渊源有三个方面,即刑法典;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单行刑法和非刑法法律中的刑法规范。不同渊源中刑法规范之间必须彼此衔接、相互协调,而不能彼此脱节、相互冲突。如果刑法规范之间相互脱节、彼此矛盾,司法实践就会无所适从,刑罚目的实现就无从谈起。

  (二)立法内容的完备性

  立法内容完备性的具体要求是:

  1.刑法关于犯罪的规定要完备。首先,刑法总则关于犯罪的一般规定要完备。诸如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故意犯罪过程中各种犯罪形态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及各种共同犯罪人的成立条件;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紧急避险与避险过当的成立条件等等,在刑法总则中都要作出科学而全面的规定。其次,刑法分则关于具体犯罪的规定要完备。即要尽可能地把现实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犯罪规定下来。如果现实生活中已经或可能发生的形形色色的犯罪,在刑法立法上没有得到全面的反映,势必导致司法实践在打击某些犯罪时无法可依,从而放纵犯罪,最终妨碍刑罚目的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