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讯逼,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式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该行为严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为此,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专门的罪名,刑事诉讼法也列有多条。然而,法律明文规定并不一定等于生活中的事实。从传媒体中,我们不时可以听到刑讯逼供事情的发生。有些甚至闹到死人的地步,这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形象,破坏了社会的稳定。
一、刑讯逼供之根源
(一)国家经济与刑讯逼供的成因
我国经济的落后直接导致司法投入的不足。而司法投入不足,直接产生两个结果:一是挫伤了侦查人员的积极性。我国警察的薪水与其工作量是极不对称的,尤其是在基层,拖欠工资的现象屡见不鲜。按一位公安人员的话说:“中国就这么一点警察都养不起,还想站咱变成服务型,笑话!”二是使侦查设备不能及时更新,像测慌仪这样昂贵的设备,很多公安机关连想都不敢想。这两个结果导致侦查技术水平低下的重要原因。而侦查水平的低下,又进一步导致侦查活动对口供的极强依赖性。当难以找到其它证据时,也就只有靠审讯了。
因此,克服刑讯逼供,必须提高侦查技术水平,这就要求加大司法投入。加大能提高的司法投入,又有依赖经济的发展。然而,一提到经济根源,不是一朝一夕能提高的。
(二)刑讯逼供的历史根源
回首历史,我们可以看到,古罗马时期是禁止刑讯逼供的,英国于1215年《自由大宪章》从法律上废除了刑讯逼供,到1628年也几乎从实践中消灭了刑讯逼供。然而在中国漫长的历史中,中国一直走的重人治轻人权的道路,刑讯逼供现象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一直合法的存在着:北魏时,曾用过使人不堪忍受的“重枷”来逼取口供;南梁时,对那些不招供的人要“断食三日”,就连包公也把刑讯作为看家手段,动不动就“大刑伺侯”,声称“不用大刑,焉得实供”。解放后,尽管在法律上刑讯逼供被加以严禁,但是刑讯逼供的思维依旧存在并影响着法律事务。
二、刑讯逼供欠禁不绝的多种原因
(一)思想原因
任何一种社会现象的存在都有特定的思想和理念作为基础的。刑讯逼供之所以在实践中久禁不止,就是因为作为基础的理想和理念还未得认清除。导致实践中刑讯逼供长盛不衰的思想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有罪推定的思想影响。封建社会实行纠问式诉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先列入为地推定为有罪,这是刑讯逼供得以产生的思想根源,也是刑讯逼供至今仍然难以禁绝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