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诉辩护各个阶段辩护人有哪些权利?

  ①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

  ②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权和会见通信权。刑诉法第40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刑诉法第39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③调查取证权。这是辩护律师的权利,其他辩护人没有这项权利。刑诉法第43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④审查起诉阶段提出辩护意见权。

  ⑤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⑥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⑦对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

  ⑧代理申诉权。

  ⑨依法独自进行辩护权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⑩拒绝辩护权。辩护律师发现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有权拒绝辩护。

  二、辩护人范围

  下列人员均可被委托或指定担任辩护人: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

  (3)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

  (4)其他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

  不能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1、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主刑、附加刑、宣告缓刑)

刑诉辩护各个阶段辩护人有哪些权利(刑诉法辩护人的范围)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灰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公、检、法及国家机关安全、监狱的现职工作人员

  5、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其实在各个阶段,辩护人要做的辩护工作都不一样,就像是查阅案子的卷宗,这个只能等到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之后,辩护人才能接触到卷宗。另外就是,辩护人所做的这些辩护工作,包括相关辩护权,其实也是受到法律制度约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