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否向人民法院起诉
可以起诉。
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驳回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起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6]196号)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该第三人符合《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2条的规定,其起诉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如人民法院驳回第三人起诉,当事人可依据《劳动法》第83条、《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补充内容:
一、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
所谓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是指与他人之间的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仲裁或诉讼中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效力的确定问题。根据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进入诉讼的前置程序,如果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依法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在劳动争议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虽然劳动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性质,但只依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人民法院只可以对当事人就劳动争议仲裁裁决部分事项不服而提出的请求进行审理,而不能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全面审理。
二、如何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资格
确定第三人资格,应看以下要件:
(一)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活动的时间,必须是在他人之间的仲裁或诉讼活动已经开始,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尚未作出终局裁判之前
(二)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活动的依据,必须是与本案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三)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活动的目的,必须是为了维护自己合法的劳动权益,并且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第三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可由第三人自己申请参加,也可由争议各方申请追加,也可由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第三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对于提交纠纷处理效率,有效保护第三人及争议各方的合法权益都很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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