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行政处罚有滞纳金吗
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劳动监察部门处行政罚款的,如果用人单位不交纳罚款的,行政机关是可以收取滞纳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监察中用人单位的权利
劳动监察是指法定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劳动法的遵守情况依法进行检查、纠举、处罚等一系列活动。
拒绝权: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劳动监察时,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且不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的,用人单位有权拒绝监察;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进行处罚,不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政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
申辨权:当事人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陈述和申辨的权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劳动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听证权:当事人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数额较大的罚款的,有要求劳动行政部门举行听证的权权。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劳动行政部门告知对其处罚决定后,三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
复议权:当事人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按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向上一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行政诉讼权:当事人对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赔偿权:当事人因劳动行政部门违法给予行政处罚,致使当事人受到损害。当事人依据国家《赔偿法》,有权要求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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