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最容易出现承担责任的情况有哪些
一、关于培训协议及服务期约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支出培训费用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这种情况应该比较容易理解。用人单位为了培养一名成熟的、合格的劳动者,都是付出了很大的财力、精力和时间,经培训合格后,劳动者总得在该单位工作一定的时间,以体现培训的价值。而劳动者如果在约定的服务期未届满前,提前要求解除合同,自然是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关于保密协议
保密义务,是履行合同本身的要求,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坚持诚实信用,就包括严格保守对方的秘密。另外,保密义务不仅体现在合同期内,在劳动关系解除后,劳动者仍负有保密义务。这在合同法中被称为后合同义务。
也就是说,保密义务是一项法定的义务,而不是约定的义务;即使双方没有约定、没有签订保密协议,仍负有保密责任。之所以签订保密协议,主要是为了明确约定保守秘密的具体范围,以及双方需要进一步约定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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