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2006年7月,女患者王某感到腰部疼痛。由于这一疼痛还向双腿蔓延,已经影响到她的正常走路,于是她便前往北京京民医院就诊。当年7月19日,经过检查,京民医院的医生确诊王某为“腰椎间盘突出伴狭窄症”,决定给王某打点滴,并在其中加入了一种叫做“甲氨蝶呤”的药品。
次日,因感冒不方便就诊,王某要求办理从北京京民医院转到社区服务站打点滴的手续。随后,京民医院开具了转出注射证明,要求社区服务站隔日为王某输入含有药品“甲氨蝶呤”的治疗液体。
一周后,王某因连续发烧入住301医院,并于1个月后出院。医院确诊王某因“甲氨蝶呤”的副作用,出现了急性造血功能停滞。此后的2年多内,王某先后前往北京积水潭医院、301医院、304医院、武警总医院就诊,但病情始终没有好转。
2008年11月24日,王某入住航天中心医院,后因病情恶化被转入重症监护病房。医院进行了2个多月的抢救,但最终仍没留住王某的生命。2009年2月6日,王某被宣告死亡。
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称,死亡前2年,王某出现再生障碍性贫血症状;这一症状导致她在死前的1个月发生了重症肺部感染;进而令她在死前的3天,发生感染性休克,最终抢救无效而死亡。而导致王某出现最初再生障碍性贫血症状的源头,则是京民医院在打点滴时给她注入的“甲氨蝶呤”药品。
2007年5月14日,就在王某患病期间,她的丈夫付某将京民医院告上法庭,索赔130余万。海淀区医学会和市医学会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构成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鉴定还显示,北京京民医院存在3项违规操作。首先,医院违反临床诊疗常规,在没有确诊王某属于类风湿性关节炎的情况下,就注射了具有较强毒副作用的“甲氨蝶呤”;其次,医院违反“甲氨蝶呤”用药原则,在没有检查王某血常规的情况下,使用有可能导致造血障碍的“甲氨蝶呤”;再次,医院在使用“甲氨蝶呤”前,没有取得患者及其家属的签字同意,违反了医疗机构的相关规定。
此外,专家还指出,王某在使用“甲氨蝶呤”的短时间后就出现了造血功能抑制的副作用,这说明两者存在因果关系。考虑王某患有“干燥综合征”多年,也可能引起血液系统的异常,因而专家建议法院,在40%至70%的赔偿范围内进行责任认定。
【法律解读】
最终,法院按照鉴定结果的最高赔偿比例70%,判决北京京民医院赔偿王某家属近80万经济损失和10万精神损害赔偿金。宣判后,王某的家属认可这一判决,并表示,70%的赔偿比例,是他们可以接受的最低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