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意味着,夫妻离婚时双方都拥有分割婚内共同财产的权力,并不会因为经济收入不对等而受到影响,“全职太太”离婚时也有权力分得另一半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
具体而言,能够在离婚时参与分割的共同财产包括:
(1)、工资收入,包括一些隐性收入,如养老金和住房公积金等。广州花都法院曾经审理一起离婚案,判决原告须按照养老金存折余额的50%支付给被告。理由是养老金是因个人工资支出产生的,当属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隐形收入,养老金的取得具有工资属性,依法当属夫妻共同财产。
(2)、房产不动产。房产是离婚案中涉及最普遍的财产,也是财产分割最为重要的部分。一般来说,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属于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需要就其价值对半分割。而如果是赠与房产,该协议则属于一方财产赠与给另一方的约定,是一种赠与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说,赠与人在未完成赠与交付或者未完成过户登记的情况下,同样享有撤销的权利,受赠方不得以此为据主张相应财产。
(3)、车辆等价值较大动产。同样的,考虑车辆等较大价值动产是否纳入夫妻共同财产,也要看是否婚前购买或婚前完成过户手续。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动产,也应该属于离婚时可分割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