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侵犯他人利益是否有效
2008年3月13日,**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湾农场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公司以2500元/吨的价格向**湾农场购买800吨优质冬小麦,合计价款200万元;**湾农场应在2008年3月31日前将800吨冬小麦全部运至**公司;**公司于2008年4月1日支付40万元货款,余款160万元于啤酒销售旺季过后始行付款,至2009年1月15日前付清。时至2009年4月份,**公司仍有50万元货款未支付,生产也不景气。
2009年5月份,**公司以20万元的价格卖了生产设备,全面停产;同时应公司所在地明箜村委(明知**公司负债)的请求,与明箜村委会订立赠与协议,约定**公司将所有房产(价值40万元左右)赠送给明箜村委会,若**公司股东以后五年内在该村建厂,该村委会对于其土地使用和租赁村委所有房屋予以优先考虑。至起诉时,所有涉案房产均已过户。**湾农场起诉要求以**公司卖去设备的20万元款项履行义务,并确认**公司与明箜村委的赠与协议无效。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与第三方签订的赠予协议危害了原告的利益,该协议无效,支持原告诉求。
律师说法:
首先,**公司与**湾农场签订了购销合同,**湾农场有按时按质交付货物的义务,**公司则应负依合同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然而**公司将财产无偿赠与他人,导致不能履行支付货款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0条“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的规定,**公司的赠与行为是无效的。
其次,明箜村委明知**公司负债,却以日后为**公司股东在其村建厂提供方便为诱饵,请求与其签订赠与协议。签订协议的结果是明箜村委无偿的得到价值40万的房产,**公司以其本应还债的财产赠与他人为其股东换来日后利益。明箜村委和**公司的行为显然侵害了第三人**湾农场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规定,**公司和明箜村委恶意串通,签订赠与协议,损害第三人**湾农场的合法利益,其签订的合同应当无效。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我们签订的合同,已经侵害了他人的利益,让我这个合同是无法进行生效的,这不符合我们国家的规定,如果我们想要合同生效的话,那么必须保证合同内容属于双方的实际意思表达,不违反国家规定,不侵害他人利益。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臻睿律师www.zhenruikeji.com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