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务合同当事人享有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6条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只有在符合该法条规定的条件时,同时履行抗辩权才有效。
一般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根据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即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之间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相互依赖性。这种牵连性的表现有三:其一,成立上的牵连性,即指一个合同产生两项方向相反、互为对价、互为条件的债务。其中一项债务不成立或无效时,另一项债务因此也不成立或无效。其二,履行上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务合同成立后,一方负担的义务以他方负担义务为前提,假若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其义务的履行也要受到影响。其三,存续上的牵连性,即如果非因双方的过错导致合同事实上履行不能时,所发生的危险应由何方负担的问题(注:王*明、崔*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大学出版社,1997年3月版,第335-336页。)一言以蔽之,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决定了双务合同的重要特点是:双方当事人所承担的债务具有对价性、交换性和相互依赖性,双方为了实现各自的债权而不得不履行各自的义务,而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这种牵连性所首先导致的结果,正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
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具有四项重要功能:其一,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既然双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对等的、相互牵连的,则一方不履行自己的债务而要求对方履行,就意味着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这显然有悖于诚信和公平原则。其二,维护交易秩序。该制度允许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时,可以拒绝履行,这直接关涉双方能否依合同履行义务的问题,因此需要通过明确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以避免权利滥用。而且,由于该制度可以督促对方履行义务,故而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其三,增进双方的协作。根据诚信原则和协作履行原则,债务人与债权人对于债务的履行和权利的行使,都负有相互协作的义务。相互协作不仅有助于债务的正确履行,而且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建立牢固的合作关系,进而促进交易的增长。其四,担保或保护功能。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商品交换规律在合同关系中的体现,所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原则的目的,就在于保证双方当事人都不至于因先行给付而遭受不利。
小编总结出必须要具有必须是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和必须是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并且必须是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只有符合了这三个条件我们才能说是双务合同当事人享有的同时履行抗辩权。还有什么问题可以咨询臻睿律师www.zhenruikeji.com的专业律师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