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我国《担保法》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担保机构对申请为其提供担保的企业,要求申请企业必须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措施,包括:抵押反担保、质押反担保、企业或个人的保证反担保、保证金反担保等。担保机构根据企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

  保证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旅行作担保,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抵押是指债务人获第三人以其确定的不动产或动产不转移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券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按照担保法及有关解释细则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物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为标的,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及有关解释细则规定,以该财产或财产权

  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保证金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合同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一定数额的现金存入保证人所指定的账户,由保证人占有作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导致保证人代为偿还债务后,保证人可以以该笔现金优先受偿。

  一、反担保措施

  (一)抵押反担保措施及操作程序

  1.企业提供抵押物的范围。

  (1)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企业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企业所有的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企业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企业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企业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企业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2)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和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反担保措施(反担保保证金的退还)

  2.申请企业需向担保方提交的抵押反担保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