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承诺的合同成立吗
中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均允许当事人采用口头的形式缔约,即运用语言对话的方式订立合同。《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见,口头协议是合同形式中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实践中,即时结清的买卖、服务和消费合同多采用口头形式。有关合同形式问题,中国的立场与国际通行做法基本一致,采取国际上通行的“不要式原则”,即认可法律特别规定以外的情形下口头协议的有效性。
口头协议内容的证明责任
证明口头协议的存在及其内容是探讨口头协议效力的前置性条件。因为一旦出现纠纷并诉诸法院时,合同内容的证明是原被告必须直面的首要问题。而关于证明责任的分配,中国法下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另以法律规定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倒置、法院主动查证等原则为补充。相比于书面合同,口头协议缺乏文字凭证,一旦发生争议,当事人举证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和内容较为困难。当事人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可以采用录音的方式将双方的对话内容录制下来,或者请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作见证等等,故就证据形式看,多采用证人证言、录音资料等证据形式。因此,在采用口头形式缔约的情况下,并非意味着当事人不能就合同关系的存在和合同的内容问题举证。需要强调的是,举证责任只有在当事人双方对一方所主张的事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才发生,如果双方均认可口头协议的存在,也就无需举证,即举证义务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自认而豁免。
只要法律没有规定一定要订立书面合同,并且能够证明口头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那么口头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口头协议比起书面合同简便高效,更加符合效率原则。但其缺点是内容不易确定,举证难度大,效力较低,有相当程度的道德风险。这种合同完全基于当事人双方的信赖关系,如果协议双方当事人都信守承诺,那么合同就可以顺利履行,如果有一方否认合同内容、反悔或不遵守约定,那么就可能造成合同的履行不能,而且另一方很难举证。要避免这一风险,一是要慎重选择合同相对人,并着重考察其诚实信用状况;二是对涉及重大利益的合同,宜采用书面形式签约,即以牺牲订立口头合同的高效率以规避潜在的商业风险和道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