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或母和未成年子女同是继承人时,就遗产分割协议或未成年子女抛弃继承,应由何人担任其代理人?

  ?有利益冲突时:依据民法第1086条规定

  父母之行为与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时,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机关、社会福利机构或其它利害关系人之声请或依职权,为子女选任特别代理人。亦即父或母和未成年子女同是继承人时,如有利益冲突,就遗产分割协议或抛弃继承,不得担任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须由法院选任特别代理人。

  ?无利益冲突时:依据民法第1094条规定

  父母均不能行使、负担对于未成年子女之权利义务或父母死亡而无遗嘱指定监护人,或遗嘱指定之监护人拒绝就职时,依下列顺序定其监护人:

  一、与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与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不与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前项监护人,应于知悉其为监护人后十五日内,将姓名、住所报告法院,并应申请当地直辖市、县(市)政府指派人员会同开具财产清册。未能依第一项之顺序定其监护人时,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亲等内之亲属、检察官、主管机关或其它利害关系人之声请,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就其三亲等旁系血亲尊亲属、主管机关、社会福利机构或其它适当之人选定为监护人,并得指定监护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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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依前项选定监护人或依第一千一百零六条及第一千一百零六条之一另行选定或改定监护人时,应同时指定会同开具财产清册之人。

  未成年人无第一项之监护人,于法院依第三项为其选定确定前,由当地社会福利主管机关为其监护人。

  §被继承人死亡,其遗腹子(胎儿)继承遗产,他继承人可否要求遗产分割?

  ?依据民法第1166条之规定,胎儿为继承人时,非保留其应继分,他继承人不得分割遗产。所以应保留胎儿的应继分,并取行其法定代理人(母亲)的同意始可分割遗产。

  §逾期未办理继承,现行法令有何规定?

  ?土地法第73-1条对未办理继承土地建物之相关规定:土地或建筑改良物,自继承开始之日起逾一年未办理继承登记者,经该管直辖市或县市地政机关查明后,应即公告继承人于三个月内声请登记;逾期仍未声请者,得由地政机关予以列册管理。

  前项列册管理期间为十五年,逾期仍未声请登记者,由地政机关将该土地或建筑改良物清册移请国有财产局公开标售。

  标售所得之价款应于国库设立专户储存,继承人得依其法定应继分领取。逾十年无继承人申请提领该价款者,归属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