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合同撤销权与无效确认请求权的竞合情形

  无效合同制度之创设旨在保护公序良俗,体现了国家意志的干预,主要针对违法的民事行为。而债权人合同撤销权制度则是为了维护私益。通过赋予债权人合同撤销权维护其权益。这种制度理念之差异决定了无效合同制度与合同撤销权制度之迥异。

  但是国家与个人、国家与社会之相生相依,法律在其二者之间进行选择与平衡难免会出现重合与竞合之处。我国合同法在创设无效合同制度和合同撤销权制度方面就出现了竞合。两者竞合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恶意串通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损害第三人利益。对于此种情形债权人可以依照《合同法》第54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当然也可以根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合同。

  二、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包括哪些

  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订合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合同撤销权与无效竟合的情形包括哪些(合同撤销与无效的法律后果)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三、哪些机构有权确认合同无效

  确认合同无效的机构具有法定性。合同效力的确认,事关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以及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的问题。同时,合同效力的确认,还关系到交易能否正常进行和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重要问题。因而,对无效合同的确认,应采取慎重态度。因此,法律规定,无效合同的确认归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此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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