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第三人是否享有履行请求权

  《合同法》未明确规定涉他合同第三人享有履行请求权,涉他合同中合同当事人的行为以及第三人的行为应当遵守民事法律行为规则。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涉他合同当事人为第三人设权的行为一旦成立(合同当事人达成设权合意时)并生效(第三人知悉设权行为并表示同意时)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各方均受生效民事法律行为之约束。债权人不得要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债务人亦不得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债务人负有向第三人履行的义务,第三人享有受领债务人给付的权利。

  《合同法》第六十四条关于债务人不向第三人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并不排斥第三人享有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履行请求权,亦不会导致债务人承担“双重责任”。

  请求权的内容

  债权上的请求权:赔偿损失请求权,基于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请求权;

  物权上的请求权:确认所有权,排除妨碍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其特点是:

  (1)具有相对性;

  (2)具有非公示性;

  (3)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

  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权利,因为民事诉讼可以分为三种,即确认、给付、变更之诉.这三种诉讼中给付之诉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给付之诉的基础就是请求权。请求权可以独立存在,也可以只是某权利的内容(权能)。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是:请求权是债权的主要内容,但债权又不限于请求权,债权的权能除了请求权之外,还包括“选择、解除、终止等权能”。而且,债权请求权因时效而消灭时,债权虽然减损了其强制力量,但仍然存在。债务人仍为履行之给付者,不得以不知时效为理由,而主张返还(《民法通则)第138条、《民通意见》第171条)请求权既然可以是某权利的内容,说明它是基于基础权利而发生的,有基础权利,才能有请求权。除危险请求权。

  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人格权上的请求权,身份权上的请求权(抚养费、赡养费),占有保护请求权。

合同的第三人是否享有履行请求权(合同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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