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必经调解程序的原因是什么
1、离婚必经调解程序的原因:
(1)通过调解,进行法治、道德宣传,促使双方当事人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自觉承担家庭责任,降低离婚率;
(2)通过调解,使双方当事人思想沟通,达到缓解、消除矛盾、相互谅解的目的等。
2、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调解离婚需要什么程序
调解离婚需要的程序如下:
1、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或人民法院主动适用调解;
2、调解委员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教育疏导,动员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3、调解结束,当事人就离婚或不离婚达成一致或者不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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