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约定需要承担吗?
需要承担,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终止后有关结算和清理条款效力】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哪些情形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规定,有如下几种情况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为一些不可抵抗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够实现,不可抵抗的原因是人力所不能控制的,这样合同就没有任何意义。我国的民法典也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来消除合同关系;
2、在合同还没有到期限的时候,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履行主要的债务或者是行为表明不愿意履行主要债务,这种就是毁约行为,毁约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情况。合同解除的条件,要么就是债务人有过错,要么就是拒绝的行为违法,要么就是有履行能力;
3、当事人的一方对主要债务不及时履行,经过催告以后在合理期限内还是不履行。在合同约定里面,如果当事人认为履行期限是非常重要,但是债务人却是在履行期限之后才履行,最后不影响合同的目的达到这种情况,当事人原则上是不允许立即把合同解除的,而是应该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催告,催促其履行,可以宽限一定的履行时间。如果宽限的时间内还是没有履行的,债权人就可以解除合同了;
4、当事人的一直不履行债务或者因为一些违约的行为而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因为对于某些合同,履行期限是很重要的,如果债务人不按照时间来履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这种情况债权人就有权解除合同;
5、法律规定针对某些具体的合同规定了的特别法定解除的一些条件的,就按照规定来。
综合上面所说的,合同解除及终止必须要有合法的理由,如果属于无故的情形,那么是需要承担违约的责任,而且此责任是会由违约方来进行全部的承担,因此,可以看出合同解除和终止,那么双方所协商的违约条款也是有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