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连续几次因有投标人不完全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合格投标人必须具备的条件”而造成废标致使项目招标失败的情况发生。笔者仔细分析后发现,造成这种情况发生的原因有两类:第一,投标人确实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如某项目要求投标人“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而有投标人的注册资金仅为15万美元。另一软件开发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有“省部级颁发的软件企业证书”,有投标人并未获得该类证书却还是递交了投标文件,最终当然被废标。第二,投标人实际上具有招标文件规定的合格投标人条件,但在投标文件中没有提供相应证书。如某项目要求投标人“具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叁级以上(含叁级)资质证书”,而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没有提供该证书复印件,但从有关网站上可以查到该投标人具有该资质。对这种情况是否应该作废标处理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有评标专家认为,既然招标文件规定“评标委员会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来判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其投标文件中没有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自然应该废标。也有评标专家认为,既然通过其它渠道可以确认该投标人具有该资质,自然应认可他的投标资格。笔者基本同意第一种观点。因为:一,评标专家没有义务为投标人查找各种资质,而且也没有这么多时间。二,有些资质可以查到(如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有些资质在网站等渠道则是查不到的(如各省市颁发的《软件企业证书》或ISO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如果查到的给予认可,那么查不到的如何处理?因为也有可能该投标人确实具有这种资质,如果不认可的话,是否也存在不公正?在组织评标过程中,对这种情况如何处理?有评标专家提出可以让投标人补充提供。针对这种观点,争论也异常激烈。有评标专家认为,招标文件规定:“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分别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所以评标专家可以要求投标人递交补充材料,以证明他是否具有该资格(该投标人可能确实具有该资格)。但有评标专家马上进行反驳,认为招标文件还规定:“投标人的澄清不得改变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如果因投标人递交补充材料而使他从不合格投标人变成合格投标人,当然是属于“实质性内容”。也就是说,实质性改变是不允许的。笔者也同意此观点,因为经补充资料才能证明是合格投标人的材料显然不能接受,否则招标的严肃性将不复存在。因为既然资格材料能补充,那其它材料为何不能补充?如方案、报价等等,后患无穷。

合格投标人条件必须具备(合格投标人和有效投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