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一方借钱开店
2017年,王*高中辍学外出打工,认识了老乡宋*,两人很快陷入热恋中并且开始同居。宋*准备开一家电脑维修店,但由于资金不够,宋*找到了多年的好哥们儿孙*。孙*爽快地借给宋*5万元,宋*写下借条,承诺两年内还款。然而新店开张后,宋*的生意一直惨淡,他和王*的争吵越来越多,半年后两人分手,店铺也随之关闭。还款期限届满后,孙*找不到宋*,便将王*告上法院。3月,孙*一纸诉状将王*告上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5万元。
王*表示,钱不是我借的,也不是我用的,凭什么让我还,那借条是我写的吗。我们只是同居关系,财产也是分开的。原告应当找到打借条的人。
孙*表示:他俩平时互称‘老公’、‘老婆’,宋*向我借钱那天,王*也陪着他一起来的。现在我找不到宋*,王*有义务还钱。
**法院审理后认为,5万元债务系宋*同居期间的个人之债,应当由其个人偿还,王*无需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同居期间一方借钱是否为共同债务
婚姻关系与同居关系不同。在婚姻双方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债权人与债务人有明确约定该借款为个人债务,夫妻一方能够证明时,另一方才不用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而在非婚同居双方发生此类纠纷时,同居期间双方关于财产、债务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应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法院按照“个人之债由债务人独自承担,共同之债由双方共同承担”的原则进行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个人之债是指专用于一方生产、生活的债务,理应单方偿还。共同之债是指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债务,以同居期间共同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同居双方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同居关系中的共同之债主要包括共同居住房屋的租赁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共同使用家具设施的购买费用、维修费用、共同子女抚养费用等。本案中,宋*向孙*所借钱款主要用于个人经商,并非同居双方共同之债,故王*无需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其实我们也知道,同居并不代表双方可以共同承担这些债务,因为在结婚之前,他们还是没有法律关系,财务都还是个人的,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当然也不会承担共同债务,除非是双方一起借钱。如果对此还有疑问,臻睿律师www.zhenruikeji.com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