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女子又与前-夫同居生活10余年。其后,前-夫因意外死亡。前-夫死亡第三天,其83岁老父就向法院起诉要求将儿子全部财产作遗产分割,案件却因故中止。一年后,该女子也向法院起诉,要求将前-夫财产分出自己份额后,将剩余部分再作遗产分割。经两审,近日,本市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支持了女子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查明,家住塘沽的42岁女子孙-英与赵-军原系夫妻,婚后生有一女孙*迅。1996年,双方离婚后经同事劝解一直同居生活。2007年1月,双方在共同居住地因煤气中毒在天津某医院抢救,后赵-军因抢救无效死亡,孙-英则脱离危险康复出院,丧事期间,花销均由孙-英支出。按照法律规定,赵-军的女儿孙*迅、83岁老父赵*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赵-军死后第三天,老父赵-深向法院起诉,要求将儿子全部财产都作为遗产分割。但诉讼期间,孙女孙*迅向天津市高级法院申请医学鉴定,鉴定赵-深患有脑血管疾病所致精神障碍,在诉讼过程中缺乏明确的民事表达能力,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原诉讼由此中止。
2008年2月,孙-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进行析产,确认与赵-军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中有自己一半份额。析产范围包括:两套住房,14万元的商品房首付款及桑塔纳轿车一辆。上述两起案件合并审理,赵-深则由儿子赵-楠(赵-军的哥哥)作为监护人代理出庭。
原审法院查明:当事人间的争议焦点为孙-英与赵-军生前是否是同居关系。孙-英提供的居委会证明证实,双方共同生活至2007年1月。孙-英还向法院提供了赵-军死后,随礼及操办丧事的单据。随礼人员有孙-英的朋友及赵-军的领导、同事。鉴于孙-英当时与赵-军同时煤气中毒,且孙-英出具的随礼单据与居委会证明能够相互印证,故应认定孙-英与赵-军生前系同居关系。
原审法院认为,孙-英与赵-军生前为同居关系,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故判决孙-英应对上述财产享有50%份额,其余50%财产再作为遗产予以分割,案件受理费7000余元由赵-深承担。
一审判决后,赵-深不服判决,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认为孙-英所争执的财产全部系赵-军自行购置,双方已离婚10年,该财产与孙-英无关,要求改判驳回其诉求,并由孙-英承担诉讼费用。
近日,市二中院审理认为:孙-英与赵-军离婚后,又经人劝解同居生活至赵-军死亡时止的事实,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判决孙-英对其与赵-军生活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财产享有50%的份额是正确的。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记者张*通讯员刘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