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同居而引出的财产纠纷早已屡见不鲜,而其中一个明显的事实是,主张分割同居关系财产的往往是女性,因为就像夫妻关系一样,男性往往掌管着财产,尤其是公司的经营和股份。

  如何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早有规定,即同居关系不同于夫妻关系,同居期间的财产并不必然是共同财产,主张分割财产的一方要提出有关证据,才能享有对同居期间积累财富的所有权。

  这一规定只是一原则性的规定,如何在实践中加以具体运用,则由各案的法官来判断。本文所刊登的案例具有一定的指导性,该案告诉我们,对于共同财产,尤其是公司股份,一方只有在举证证实其与对方有共同的投入并经营,共同创造形成该财产的情形下,才能主张分割。

  ■案例:

  富翁意外早逝,身后留下千万家产和一女一子。女儿系与第一任妻子所生,儿子系与第二任妻子所生。富翁去世前,已与第二任妻子协议离婚。

  但第二任妻子说,她与丈夫是假离婚,其实一直同居,所以,她应该以妻子的身份继承遗产。

  富翁留下千万遗产

  1954年出生的岳-庚,原是一化工厂的工人。改革开放后,岳-庚下海,办起一家化工厂,一番摸爬滚打后,生意慢慢有了起色。

  阿美是岳-庚的第一任妻子,夫妻俩相敬如宾。时间一长,阿美发现丈夫有些变了,总说工作太忙,常常接连几周不回家。慢慢地,一些风言风语在亲戚朋友中传开:岳-庚身边有个叫余*琴的女人。

  阿美先是苦口婆心地劝,后来到厂里闹。结果,岳-庚索性提出离婚。

  1992年,岳-庚、余*琴登记结婚。不久,余*琴生下一子。7年后,岳-庚、余*琴又协议离婚。岳-庚给了余*琴一处房产及家具等,同时给付儿子抚育费30万元。离婚协议中注明:双方再无债权债务关系。两人居住的房屋卖了15.8万元,被余*琴以自己的名义集资缴到岳的公司。

  2006年,岳-氏企业资产已逾千万元,岳-庚持有90%的股份,价值1500万元。

  这一年的7月底,岳-庚突然病故,时年53岁,留下价值1500万元的股权和两栋住房,却未留下任何遗嘱。

同居的困惑 财产分割难(同居财产分割法律依据)

  丧事处理完,余*琴提出财产继承问题。

  2006年9月1日,岳-庚的父亲委托二儿子、孙女岳-灵(岳-庚与阿美所生)与小孙子岳-泓的母亲余*琴就财产问题进行商谈。

  让岳家人意外的是,余*琴提出作为妻子,她要继承岳-庚一半的股权,并代儿子索要岳-庚名下的两处房产。余*琴说:“我与岳-庚是假离婚,我们并没有履行离婚协议,我们一家三口一直住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