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议解除同居关系原则
同居是双方自愿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但这种关系是脆弱的两性关系,不仅同居双方的利益无法得到法律保障,而且增加了社会的负担和不安定因素。在双方不愿继续同居时,应以明智的态度,通过协议解除同居关系,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债务,甚至包括感情、子女等事项做出妥善处理。虽法律未明文规定可以通过协议解除同居关系,但这种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且可以达到解除同居关系的目的,应受到法律保护。另一方面,解除同居毕竟对同居者的人生有较大影响,为了做到稳妥,特别是考虑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以后再婚等问题,同居双方亦可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同居关系。
2.保护非婚生子女利益原则
同居是一种非正常的男女生活方式,不为法律所认可和保护,但同居期间男女双方所生子女仍然受我国《民法典》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出生,主要是父母的过错,子女本身并无过错,任何歧视非婚生子女的思想和行为都是错误的。我国《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完全相同的,《民法典》中有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如抚养教育、管教保护、赡养扶助和遗产继承等,同样适用于父母与非婚生子女。另外《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和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3.依法分割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原则
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和债务时,应遵守如下规定:同居期间,双方对财产、债务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应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分割财产时,要把同居双方共同财产与下列财产区别开来:一是与同居双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区别开来,约定同居期间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以及法定属于同居一方所有的财产,不能参与分割;二是与子女的财产区别开来,子女通过继承、受赠所得的财产或者其他归子女个人所有的财产,不能参与分割;三是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即双方父母、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个人所有的财产区别开来。同居期间所负的债务,是指双方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以及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等需要所负的债务。同居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双方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所负的债务,属于双方经营,并以双方共同财产承担责任的,也属于双方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