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是强奸罪的加重情节

  强奸罪的加重情节有: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哪些是强奸罪的加重情节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6、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告强奸罪需要哪些证据?

  告强奸罪一般主要有以下证据: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所作的陈述,是证明强奸行为存在的直接证据。

  立案的条件需要有犯罪事实,被害人的陈述是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的证据。

  2、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立案的条件需要有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为直接主体,其证据较为直观。

  3、发现场遗留的物证:如或可证明有性行为发生的场物品类证据,如遗留有嫌疑人、受害人精斑、血迹、毛发或者体液混合物的避孕套、床单、被套、枕巾、枕套、纸巾等物品,这类物证一般需要结合鉴定结论予以印证。

  4、受害人可能遭受暴力的物品类证据,如被撕扯破的衣物、衣扣等;遗留的刀具、棍棒等凶器等。

  5、受害人可能遭受性侵害且遗留有加害人体液的内裤、衣服、卫生巾等物品。

  6、现场遗留的饮料、水杯、针管、针剂或者酒瓶、酒杯中等其他物证。

  如在麻醉类强奸案件中,存在加害人在饮料中添加春 药、麻醉剂的现象,此类物证也需要结合鉴定结论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

  强奸罪属于公诉案件,同时也属于自诉案件。强奸罪的受害者可以向公安等机关控告强奸犯罪。强奸案件发生后应立即报警,强奸罪属于刑事案件,追诉权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行使,是存在追溯时效的。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