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号适用情形具体有哪些
1、商号主要是指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在进行登记注册时用以表示自己营业名称的一部分,是工厂,商店,公司,集团等企业的特定标志和名称,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
2、商号适用情形:
(一) 商号权具有人身权属性,与特定的商业主体的人格与身份密切联系,与主体资格同生同灭。
(二) 商号权可转让、继承,具有财产权属性。
(三) 商号在同一个行政区划内的相同营业范围里具有排他性和专用性。
(四) 商号权人可依法使用其商号,有权在行政区域内禁止他人重复登记或擅自冒用、盗用其商号,还有权对侵害其商号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五) 对于商号权可以转让、许可使用或设为抵押。
3、个别学者认为商号与企业名称、厂商名称为同义词,鉴于企业乃商主体的主流形式,这种看法可以理解,但并不恰当。
二、商号与商标的关系有哪些
商号与商标的关系极为密切,经常一起出现在同一商品上,商号有的情况下可以成为商标的,一个组成部分或同一内容,但有时又不是。商号和商标在作用和性质上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为:
(1)商标主要是用来区别商品或服务的,代表着商品的信誉,必须与其所依附的某些特定商品或服务相联系而存在,商标权属于知识产权;
商号主要是用来区别企业的,代表着厂商的信誉,必须与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相联系而存在,商号权属名称权,所以商号权与人身或身份联系更紧密。
(2)商标按照《商标法》的规定进行注册和使用,具有专用权。其专用权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并有法定的时效性;
商号按照《公司法》或《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同样具有专用权。其专用权在所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地域范围内有效,并与企业同生同灭。
(3)商标权受到商标法的专门保护;
而商号权仅比照民法通则关于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方法保护。
(4)带有某公司商号标记的含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到另一国家时,商标有必要在该国另行注册,商号没有必要另行注册。
以上就是对于商号具体适用情形的相关分析了,我们可以清楚的知道,商号主要是指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在进行登记注册时用以表示自己营业名称的一部分,是工厂,商店,公司,集团等企业的特定标志和名称,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臻睿律师www.zhenruikeji.com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