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元月,某家电商场为促销商品开展了“买一赠一”活动,承诺购买商场音响、家电的,赠送一个价值500元的“扬声牌”话筒。王-江在该商场购买了一组音响,获赠一个话筒。在回家安装调试音响时,王-江发现话筒既没有商标、商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也没有生产厂名和厂址,而且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随后,王-江向家电商场交涉,要求退换。但售货员以店堂告示已告知“赠送商品概不退换”为由,不予退换。王-江认为商场的行为构成欺诈,遂将家电商场诉至法院,要求按照“扬声牌”话筒的价格双倍赔偿1000元。法院在查明事实后,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家电商场赔偿王-江1000元。
家电商场赠送的商品不符合约定是否构成欺诈,该不该双倍赔偿,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家电商场推出“买一赠一”活动,已经表明商场给予消费者商品是一种无偿的赠与,它不要求消费者付出对等的代价。因此,只要赠与的物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瑕疵并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不应由赠与人承担任何责任。家电商场无偿赠与话筒的行为,使家电商场从销售者变成了赠与人,接受赠与的消费者变成了受赠人,赠与人未按承诺赠送物品是一般性的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且商场不退换赠与的物品已以店堂告示形式告知受赠人,商场的行为不构成欺诈,不存双倍赔偿问题。所以,家电商场不应该赔偿王-江1000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商场的行为构成欺诈,商场应按照《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给予王-江1000元的赔偿。其理由有以下三点。
一、家电商场的赠送不同于赠与。商场赠送话筒是否属于民事法律上的赠与,是本案的关键。赠与是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他方受领该财产的行为。它不以收益为目的,不附加任何对等给付的条件。赠与的物品不存在退换问题。但商场赠送话筒是在消费者购买一定商品付出一定代价,商场得到利益的条件下才予赠送,这种附条件的赠送显然与无偿的赠与性质不同。从性质上分析,商场“买一赠一”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要约行为,只要消费者按照要求购物,买一赠一合同成立,商场赠送的物品成为合同约定的销售商品,商场有义务按照合同给付所谓赠送的商品,并保证质量。《产品质量法》第39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同时还规定,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产品不具备使用性能的,应予修理、更换、退赔。商场“赠送”的商品质量不合格,既是一种违约行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