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锦绣星空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空公司)与被告**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年度车”商标侵权纠纷案。法院认定**公司在年度车评选中使用“年度车”属于正当使用,判决驳回了**星空公司要求**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及合理支出1500元的诉请。
**星空公司诉称,公司为年度车商标(“车轮”图形+“年度车”文字)权人,**公司从2006年至今,未经许可在年度车评选活动的宣传单、网页报道及颁奖活动中使用了“年度车”,故要求**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及合理支出1500元。
**公司辩称,历年来,国内外多家媒体都有年度车评选活动,“年度车”文字属于通用名称,年度车商标涉及图与文字组合,**星空公司对该商标中的“年度车”文字不享有专用权;**公司使用“年度车”文字并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只是对活动名称的表述。
法院审理后认为,“年度”与“车”本身即是公众日常生活中惯常使用之词,且“年度”加其他名词结合使用也属普遍情形。将“年度车”用于表达某年度具有某项特征的车亦是“年度车”本身具有的字面含义。从2002年起,我国即开始有多家媒体主要在汽车行业评选每年度各种类别的年度车。众多的宣传报道在使用“年度车”时往往同时与时间、地域等要素相结合,一般属于对活动名称的表述。“年度车”作为活动名称在涉案年度车商标核准注册之前已经在汽车评选活动领域得到了广泛使用。因此,“年度车”文字在汽车评选活动领域缺乏商标意义上的显著性,且本身具有对该领域的活动名称进行描述的含义,属于该领域的通用名称,故尽管年度车商标中含有“年度车”文字,也不意味着该商标专用权可以排除他人对“年度车”文字基于原有含义的正当使用。
在本案中,**星空公司认可**公司未完全相同地使用年度车商标,其在本案中主张**公司的侵权行为涉及年度车评选活动宣传单、网页报道以及颁奖活动现场使用“年度车”文字。**公司的上述使用方式均将“年度车”与年份、祥云结合使用,并未单独突出使用“年度车”,且使用了与年度车商标中“年度车”不同的字体。因此,**公司是基于“年度车”在汽车评选活动领域所具有的文字含义而使用,本质上是对其不同年份汽车评选活动的名称的表述,并不具有区分服务提供者的功能,也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故属于在汽车评选活动领域中对通用名称“年度车”在其原有文字含义范围内的正当使用。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