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制法律文书_法律意见书

  国企改制法律文书(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非定稿且仅适用于特定单一法律事项,未经本律师许可,转载、使用者,法律后果由转载使用者自负。)

  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

  关于XXX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国企改制法律文书(国企改制方案法律意见书)

  根据XXX与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本所担任XXX(下称“产权转让方”)局属企业“xxxx”(下称“转让标的企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为本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本所对产权转让方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资格及条件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产权转让方作了查询。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产权转让方如下保证,即产权转让方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书面材料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仅就与产权转让方办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报请批复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资产评估等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产权转让方办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之目的使用,不得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产权转让方办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申报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关于产权转让方的主体资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别表述转让方的工商登记、年检情况或其他证明材料等方面,对其是否依法设立、存续予以说明。

  二、关于本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内部决策过程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有企业的改制,必须制定改制方案。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定,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改制企业制定。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须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决定或批准不得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