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赔偿法拘留违法和非法拘禁的区别是什么?
违法拘留,是违反法定程序或基于错误判断(如错抓嫌疑人)将不应拘留的人拘留(就是说关到了看守所)。非法拘禁是未经法定程序(上面的违反程序起码有个程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比如我把你关到个仓库里三天,一般这种情况跟国家赔偿无关,但这种事若是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是干的,就涉及国家赔偿了。
二、遭遇非法拘留,国家怎么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赔偿程序适用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三、国家赔偿相关知识介绍: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0条规定并非所有侵犯名誉权、荣誉权的行为都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些赔偿方式,其仅适用下列侵权行为:
(1)行政机关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司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侵犯受害人名誉权和荣誉权;
(2)行政机关非法拘留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侵犯受害人名誉权和荣誉权的;
(3)行使侦查、检察、审判权的国家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错误逮捕,侵犯受害人名誉权和荣誉权;
(4)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致受害人名誉权和荣誉权损害的。
上述情形均属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限制或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同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对公民的名誉权和荣誉权的损害。国家机关在纠正违法行为时,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所以违法拘留和非法拘禁从本质上就有很大的区别,基于这种区别来看,主要还是看是被何种原因拘留或拘禁,当然私自拘禁他人属于违法行为,但是若是国家公务人员执行公务时做的,那么时候可以向国家索要赔偿,但是必须是公家公务人员判断失误或者工作失误是做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