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年九月二十二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此拉开了中国国有企业改制的序幕。作为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如何响应党中央的决定精神,为国有企业改制提供法律服务便成了一个应当积极思考的课题,
目前在我国,并没有一部专门、完整的法律或者法规对企业改制的各种行为进行规范。有关企业改制的规定除了较多运用《公司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外,还有一些是散见于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更多的则是在党中央的有关决定、精神、会议纪要、讲话中体现。而在实际操作中,从政府、企业、社会中介机构等各方均是处于一种“摸着石头过河”的境地。因此,笔者认为在企业改制的法律服务领域,不应当考虑依据某一法律的规定进行改制,而应当以“没有重大法律障碍”作为制定和实施改制方案的指导思想。
在此,笔者从律师实务的角度通过研究分析并结合先行者的经验对国有企业改制的方案、步骤作了简要评述。
改制方案是企业进行改造的前提和指导原则,企业首先应当制订改制方案,然后有步骤地进行实施。以下简单介绍几种可行的改制方案。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 主要适用于将非公司制的原国家控制支配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其他企业以及集体所有制企业按照《公司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规定的规范发行成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国有独资公司。其中资产在1000万元以下的只能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
二、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 主要适用于城乡集体企业和处于竞争性领域的国有小型企业改制时对公司形式的选择。这一方式既有人合又有资合,所有权与经营权结合在一起,股权可以是员工个人股、员工集体股和法人股等多种形式,比较灵活。经营方式与分配方式也较易于为员工等各方接受。但不利于规模化、现代化经营。
三、企业分立改造。 主要适用于企业存在多种互不关联或者能够互相独立的经营项目,整体效益较差,分开经营竞争力较强而又为各方普遍接受的情况。此时可将一个企业分立成几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四、企业债权转股权。 主要适用于企业负债严重,没有现实偿还能力但又有一定市场竞争力的情况下,经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将全部或部分债权人的全部或部分债权转成股权,从而债权人变成股东的情况。这一改造方式,可以降低改制企业的负债率,降低改制企业的财务成本,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和赢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