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包不包括两国资委100%控股企业间的划转?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参考《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所称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因此,“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是指:居民企业和该居民企业直接持有100%股权的另一居民企业之间,也就是居民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居民企业之间。
“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是指:母公司(股东)为一个或多个居民企业,母公司相同的兄弟公司之间。比如:A公司持有B公司100%股权,同时持有C公司100%股权,B公司和C之间。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据此,国资委属于国家机关,不属于居民企业。国资委持股100%股权的居民企业不属于“受同一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国资委持股100%股权的居民企业之间不能适用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