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核调查结果和组织听证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拟征收土地的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复核;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事项提出听证申请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征收土地报批和审查
拟征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有关资料按要求整理成册,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审批。具有批准权的一级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hm2的;3其他土地超过70hm2的。
征收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由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审批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按照上述批准权限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征地方案公告并组织实施
征地方案经批准后,按“两公告一登记”组织实施:
1发布征地批准公告。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征地批准文件后,应将征地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公告可采用张贴、广播、登报等形式。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村、征收土地面积、地类、土地用途、批准用地机关及批准用地日期、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时限等。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在征地批准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持土地权属证明,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3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听取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对方案的意见。
征收土地补偿争议裁决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对征收土地方案中确定的补偿方案有争议的,由市、县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实施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或者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向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对裁决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裁决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征收土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