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乌鲁木齐认定工伤需要哪些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伤者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劳动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其它材料;

  4、受伤后的医疗诊断书(原件);

  5、单位出具的详细的事故调查报告(含证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复印件);

  6、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

  7、属死亡事故的,出具医院死亡证明书(原件)

  非参保单位需提供的申报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书、工作记录卡、工资表、考勤表、工作证、同事证明材料或从事本职工作的证明材料;

  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

  5、受伤后的首次医疗诊断书(原件);

  6、伤者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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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有关的旁证证明材料:如受伤时在场的证人、证言(提供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书面材料需证人签字、按手印);

  8、属交通事故的: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

  9、属死亡事故的:出具《医院死亡证明书》(原件)

  《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七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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