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受理单位】:各区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条件:经过工伤认定,已被确认为工伤。
劳动能力鉴定资料所需基本资料:《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
不同情况下,还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诊断证明、病历、检查报告及化验单据;
二、因工负伤:工伤认定结论、工伤证、诊断证明、病历及检查报告;
三、因患职业病:职业病诊断书、工伤认定表、就诊病历、检查报告;
四、因患精神病:诊断证明、病历或病历摘要。
劳动能力鉴定流程:
1、职工提出申请,企业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
2、经企业劳动鉴定机构审定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每月前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3、经初审,劳动能力鉴定材料齐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随机抽取有关医疗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病伤职工进行鉴定;
4、单位要派专人按照劳鉴办公室指定的时间、地点负责组织职工到场鉴定;
5、医疗专家组进行现场鉴定,向病伤职工询问有关的病情,并做必要的临床检查,形成鉴定意见;
6、最后得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七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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