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使用不可抗力条款免除工期延误责任及财产损失承担应注意哪些问题
建设工程领域对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承担,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一般有明确约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通用条款一旦选择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以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例,根据示范文本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后果按照下列原则承担: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但在适用不可抗力主张免责或主张分担损失时需要注意,施工方应自行合理安排工期、工人、设备调配,以降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如在市住建委发布文件后,施工方未能根据工程项目需要合理判断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使用规模但仍主张不可抗力免责的,难以得到支持。工期延误后发生疫情的,延误之时至疫情发生前的损失,仍应当由施工方自行承担。
《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定义和种类】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原则】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七百九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分包】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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