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上进行质证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审判实践中,普通的一审民事案件的法庭调查顺序

  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

在法庭上进行质证的程序是怎样的(在法庭上进行质证的程序是怎样的过程)

  1、由原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

  2、由被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答辩状,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者反诉的,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

  3、第三人陈述或者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

  4、原告或者被告对第三人的陈述进行答辩。

  5、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6、当事人质证

  7、审判人员出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

  8、证人出庭作证

  9、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10、专家辅助人出庭。

  注意的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法庭调查顺序的规定略有不同,不一致的。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为准。

  2、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质证后,法庭才安排证人出庭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质证的意义

  质证的证据可作为定案依据

  质证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决定性步骤。

  质证是直接原则、言词原则的具体体现。

  质证是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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