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金是政府或企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用于保障日常生活的货币额,它属于职工服务期间提供劳务所获取的报酬,由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组成。随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居民的养老保险金也在逐步提高。随之而来,越来越多的婚姻关系当事人要求在离婚诉讼中分割养老保险金。那么,对此法院是如何处理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三项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可由男女双方进行分割。

  其中,该条中的“应当取得”是指当事人已经退休,具有享受养老保险金的基本条件,但由于某种原因尚未将养老保险金领取到手的情形。对于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夫妻一方或双方未达到退休年龄,便起诉要求分割养老保险金的情形,该条并未明确规定。根据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个人需连续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才能在退休时享有养老保险统筹账户中的利益,如夫妻一方在离婚时未达到退休年龄,就没有权利享受统筹账户中的利益,该部分利益当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而且,在离婚诉讼时也无法预测将来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数额。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千零五十五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的,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法院虽不能对养老保险金的未来价值进行分割,但因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下的养老保险费数额在特定时间段是可以确定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对个人账户中已缴纳的费用进行分割。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以夫妻关系确立之月起至判决之月止养老保险金账户金额为准,由男女双方平均分割。

离婚分割养老保险判决书(离婚诉讼中关于保险事宜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