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定和判决如何才能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外国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定和判决并不能自然地在中国发生法律效力,更不能未经任何程序直接在中国得到执行,而必须经过法定的司法协助的程序。
所谓的司法协助程序是指
1、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2、中国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外国法院的请求进行审查,如认为外国裁判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中国法律执行,如认为外国裁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3.该判决、裁定的承认和执行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对于承认或者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裁定的申请或者请求,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不违背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就可以以裁定的形式承认其效力,并发出执行令,依照我国民事诉讼规定的执行程序执行。
这样执行的内容虽是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但由于用我国法律文书确认了它的效力,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讲,人民法院执行的是自己法院的法律文书,而不是外国的法律文书。
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事项作出的裁决。根据法律规定,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法院裁决是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裁决的最终结果,当事人在不满判决结果可以申请上诉。
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裁决书、调解书与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意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同时,根据《仲裁法》规定,如果当事人不自动履行裁决书或调解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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