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相关事项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本保险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投保人投保了国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时,也可以同时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五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法律法规和本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伤害而被提起诉讼或仲裁,所产生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或仲裁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金额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赔偿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赔偿限额的30%。

  责任免除

  第六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他们的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七条保险车辆在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二)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三)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四)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五)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

  (六)保险车辆拖带其他未保险车辆(含挂车)或被其他未保险车辆拖带;

  (七)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八)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没有驾驶证或无有效的合格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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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车辆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