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街工作的马先生与其妻尹女士在1998年10月结婚,2009年10月,郑州中院判二人离婚,并对家庭财产进行了分割。
离婚后,尹女士突然想起,“他还有养老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这些也应该算夫妻共同财产呀!”同年11月,尹女士一纸诉状又告上法院,请求分割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价值5万多元的家庭财产,即要求法院把其中一半2.6万元判归她所有。据了解,该款项中包含其前夫马先生的两个账户数额:养老保险金两万多元,住房公积金两万多元。收到起诉状的马先生很意外。开庭时,他同意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但不同意分割养老金,因为他并没有实际取得。
上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均属于共同财产。马先生应该支付给前妻的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数额为2.7万余元,但鉴于尹女士仅索要2.6万元,故判令马先生支付对方2.6万元。
一审宣判后,马先生不服,提起上诉。昨天下午,郑州中院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双方再次对簿公堂。马先生认为,根据《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工人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充分说明养老保险金现在根本无法支付,也并非全部归个人所有,怎么能当作共同财产分割呢?这顶多算作“期待利益”,一审法院的判决不公平。因此,马先生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尹女士分割自己的5821.39元养老金(个人缴纳部分)。
律师观点:
2004年4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开始施行。该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及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但是,该解释并未明确是分割全部养老金,还是仅限于个人缴纳部分,这具体要看法官如何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