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家庭暴力离婚可申请精神损害抚慰金吗
可以。
案情总结:
本案在案证据认定被告的暴力行为给原告身心造成了一定伤害后果,原告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案情简介:夫妻因家庭暴力离婚
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登记结婚生育婚生女。双方从相识到结婚时间较短,婚前未能互相充分了解,婚后亦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9月28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肢体冲突,邵某向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文新派出所报案并记录在案。2013年10月24日,被告向原告写下保证书,承认2013年10月23日晚与原告吵架后动手打了原告,还承认包括上一次打原告,以及之前对原告的种种折磨,在原告怀孕期间对她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是被告不对,现保证今后再也不动手打人,但2014年6月16日,双方再次发生肢体冲突,邵某向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文新派出所报案,经民警到现场了解,被告打伤原告头部,并将原告右手臂咬伤,民警现场拍照取证并记录在案。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法院判决:准原告与被告离婚,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亦生育婚生女丁某乙,被告系再婚,但被告非但未尽到为人夫、为人父的责任,反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对原告暴力相加,使得原告对双方之间的婚姻彻底失望,身心俱疲。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因此本院支持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在案证据认定被告的暴力行为给原告身心造成了一定伤害后果,原告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院依法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律师说法:可申请精神损害抚慰金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在案证据反映被告施暴次数不只一次,时间甚至在原告怀孕期间及哺乳期间,结合一般人的心理忍受能力等因素,应当认定被告的暴力行为给原告身心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原告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院依法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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